9.下肢

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

(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金管會107.07.18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8160號函修正)

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
9下肢下肢缺損障害9-1-1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。1100%
9-1-2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。560%
9-1-3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。650%
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
9下肢縮短障害 (註11)9-2-1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。740%

註 11:
下肢縮短之測定,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,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。

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
9下肢足趾缺損障害
(註12)
9-3-1雙足十趾均缺失者。560%
9-3-2一足五趾均缺失者。740%

註 12:
「足趾缺失」係指: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。

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
9下肢下肢機能障害
(註13)
9-4-1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。290%
9-4-2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。380%
9-4-3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。650%
9-4-4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。650%
9-4-5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。740%
9-4-6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。830%
9-4-7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。470%
9-4-8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。560%
9-4-9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。740%
9-4-10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。740%
9-4-11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。830%
9-4-12兩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。650%
9-4-13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。920%

註 13:

  1. 「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」,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,如下列情況者:

    1.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,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。

    2.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。

  2. 下肢之機能障害「喪失機能」、「顯著運動障害」或「運動障害」之審定,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。

項目項次失能程度失能等級給付比例
9下肢足趾機能障害
(註14)
9-5-1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。740%
9-5-2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。920%

註 14:

「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」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:

  1.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,或中足趾關節,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,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。

  2. 在第二趾,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,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。

  3. 在第三、四、五各趾,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。

註 15:

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,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,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。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。

本文引用自: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【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】

點閱: 2001